法規名稱: 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內政部臺內中營字第097080563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 9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
  ,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承攬金額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千五百萬元者,每案
      新臺幣六百元。
  三、承攬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以上者,每案新臺幣八百元。
  營造業申請停業註記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核發、補(換)發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
  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