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拘留所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拘留所應備左列各種簿冊:
  一、收發文件登記簿。
  二、檢查簿。
  三、勤務時間配置簿。
  四、拘留報告單。
  五、拘留人犯名籍簿。
  六、拘留人犯提訊簿。
  七、拘留人犯財物收發保管簿。
  八、拘留人犯收發書信登記簿。
  九、拘留人犯接見簿。
  十、拘留人犯患病死亡登記簿。
  十一、拘留人犯日數月報表。
  前項簿冊格式由省(市)警政主管機關訂定呈報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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