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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警印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已購貼之違警印紙,除警察機關計算錯誤致超過定額或重複處罰者外, 概不退還原價。 如有前項應退還原價額時,由承辦人員負責墊償。但價額在三十元以上 者,得申敘理由連同印紙層報內政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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