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為遺失聲明,應敘明遺失原因、
時間、地點、槍身或執照號碼,登載當地著名報紙之顯著地位。
〔立法理由〕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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