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三十六年二月十五日
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九
日。茲因應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增
訂第二項及行政院全面推動政府服務免戶籍謄本,並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
,修正相關附表及附圖之格式為直式橫書,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六條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增列第二
項,爰修正本細則援引該條規定之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四條、第
五條及第十九條)
二、配合行政院全面推動政府服務免戶籍謄本,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資
料或以戶口名簿影本等方式取代收繳戶籍謄本,爰刪除換發執照檢附
戶籍謄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