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禁假:
  一、精神疏懈,遇事推諉者。
  二、上課閱讀其他書刊者。
  三、不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者。
  四、濫潑污水或任意丟棄字紙、果皮、煙蒂廢物者。
  五、不按規定地點抽煙者。
  六、操課時間遲到早退或不專心操課者。
  七、遺失學生證者。
  八、無正當理由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者。
  九、有其他不當之行為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