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一、本法所稱之通知,指在受通知者之通訊處而為通知。
  二、本法所定之通知,應依其情形以通常使用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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