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被請求國尚需補充證據或資料始能決定是否准予引渡時,請求國 應於被請求國所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必要之補充證據或資料。 二、如被請求引渡之人犯現正羈押中,而前述提出之補充證據或資料不 夠充分,或資料未能於被請求國所定之期間內送達時,人犯得予釋 放。 三、本條第二項所稱之釋放,應不妨礙請求國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行提出 引渡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