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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雅加達中華商會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間空中業務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終止
一、本協定應持續有效至一方終止之。 二、一方得隨時將終止本協定之決定以書面通知他方。 在此情形下,本協定應於他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終止, 除非終止之書面通知在上述期限屆滿前已協議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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