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雅加達中華商會與駐台北印尼商會間空中業務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一、本協定應持續有效至一方終止之。
  二、一方得隨時將終止本協定之決定以書面通知他方。
      在此情形下,本協定應於他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終止,
      除非終止之書面通知在上述期限屆滿前已協議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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