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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依招募需求,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 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提供完整招募資 訊,篩選有意從軍青年,招獲優質之國防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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