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兵役招募之主管機關應依招募需求,與各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機關或單
位共同推展招募通路、行銷、服務、訓練與試務等工作,提供完整招募資
訊,篩選有意從軍青年,招獲優質之國防人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