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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機關之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定追加、追減者,應由核 准機關將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通知財政部(國庫署)轉行有關地區支付 處,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作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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