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有土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2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國有土地之放墾,應受左列之限制:
  一、農地及荒地非自為耕作者,不得承領承墾;
  二、宅地非自為居住者,不得承領;.
  三、其他各種土地之放領放墾,應依以不違背國家經濟政策及建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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