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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有土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2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前條國有土地之放墾,應受左列之限制: 一、農地及荒地非自為耕作者,不得承領承墾; 二、宅地非自為居住者,不得承領;. 三、其他各種土地之放領放墾,應依以不違背國家經濟政策及建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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