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除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
學生,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積極保障弱勢學生之權
益。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
。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補助之,仍不足者,得申
請教育部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
例,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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