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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教師進修或研究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之事由外,應依進修或研究契約之約定,按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比例,償 還進修或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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