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
附表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係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
表內容,考量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設有幼兒
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訓練
,係以年度進行課程規劃,爰修正第二項,除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自
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另修正條
文第二條係現行實務運作之明文化,爰自發布日施行,併予敘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