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夜間部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夜間部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依日間部規定辦理;其下限不得少
  於九學分。
  大學校院日間部各學系得視其本身條件,接受夜間部學生選課,其修習
  學分數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夜間部學生修業年限依日間部相同學系之規定。但其延長修業年限得比
  間部規定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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