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
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
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
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之大學遴選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
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大學遴選
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及有關校長之任期、去職方式均由各大學組織
規程訂定之。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教育部訂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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