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除第十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
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行政院院臺教字第一0六00二二二一六號令,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四日修正公布本法,除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
    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爰配合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三、另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設有師培中心之大學辦理教育學程教育專業課程
    ,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因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有關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規定係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爰配合明定第十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一日施行。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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