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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之原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應由 各該主管機關先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 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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