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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經營電子遊藝場業者,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應就每一營業場所依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予 續保;其投保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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