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甄審者,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運動成績證明;申請甄試者,應檢附最近
二年內運動成績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得予以延長:
一、服兵役者: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
    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二、生育者:每胎延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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