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
止舉辦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
甄審或甄試。
前項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有前項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時,取得各該國際
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試: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
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
會。
三、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
有發生延辦或停止舉辦之情形(例如第六屆泰國亞洲室內暨武藝運動
會原定於二0二一年五月舉辦,延期至二0二三年十一月舉辦、第三
屆亞洲青年運動會原定於二0二一年十一月舉辦,延期至二0二二年
十二月舉辦等),有影響學生依據國際賽會成績申請甄審或甄試權益
之可能,爰宜有相關因應之處理措施,故新增本條規定。三、第一項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之國際賽會,學生雖取得該國際賽會之國家代
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然因受疫情等因素影響,致該國際賽會延
期或停止舉辦時,學生因而無法取得實際參賽成績,將影響申請甄審
或甄試之資格,為保障已取得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學生之
權益,爰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學
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
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
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之文字體例,明定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
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該國際賽會延
期或停止舉辦時,渠等學生得以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得申
請甄審或甄試。
四、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
(以下簡稱國內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一、參
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二、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
會,獲得前三名:(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
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二)中華奧林匹克
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會。」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獲得下列
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一、前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二、
前款以外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
標賽:成績不限。」因依上開規定申請甄試所採計之國際賽會,亦可
能發生前項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爰明文上開各該種類之國際賽會
有前揭情形者,亦得以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申請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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