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03836A號令修正發布 第21條之1;增訂第21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5年5月3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57年9月20日教育部(57)臺參字第22110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62年2月28日教育部(62)臺參字第522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64年4月14日教育部(64)臺參字第916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65年4月21日教育部(65)臺參字第97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66年5月13日教育部(66)臺參字第 1305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1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69年4月17日教育部(69)臺參字第 1079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3條、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71年7月7日教育部(71)臺參字第2304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73年7月9日教育部(73)臺參字第263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75年7月30日教育部(75)臺參字第32600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81年3月4日教育部(81)臺參字第 109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81年7月27日教育部(81)臺參字第 410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 14條及第1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81年10月14日教育部(81)臺參字第 05644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 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88年7月2日教育部(88)臺參字第8807489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 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90年8月7日教育部(90)臺參字第 9011142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91年6月18日教育部(91)臺參字第91088767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 7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93年1月2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30008080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 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8. 中華民國93年10月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132841A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9.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50094689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0.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222056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1.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20025953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1條條文,自102年9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2.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40010846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3.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40030687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4.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90013070B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21條;增訂第21條之 1;刪除第22條條 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5.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10003836A號令修正發布 第21條之1;增訂第21條之2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五
十五年五月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
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自一百零九年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
賽會有延辦或停止舉辦之情形,為保障學生升學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二
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文字體例,
    將所定「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修正為「
    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
    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如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
    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
    致延期或停止舉辦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
    資格者,得申請甄審或甄試;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
    款規定申請甄試所依據之國際賽會,亦可能有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
    ,是明定有前揭情形時,亦得以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申請
    甄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二)

法規異動

修正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
止舉辦時,取得各該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
甄審或甄試。
前項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有前項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時,取得各該國際
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試: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
    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
    會。
三、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近年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國際賽會
    有發生延辦或停止舉辦之情形(例如第六屆泰國亞洲室內暨武藝運動
    會原定於二0二一年五月舉辦,延期至二0二三年十一月舉辦、第三
    屆亞洲青年運動會原定於二0二一年十一月舉辦,延期至二0二二年
    十二月舉辦等),有影響學生依據國際賽會成績申請甄審或甄試權益
    之可能,爰宜有相關因應之處理措施,故新增本條規定。三、第一項
    :第四條、第七條所定之國際賽會,學生雖取得該國際賽會之國家代
    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然因受疫情等因素影響,致該國際賽會延
    期或停止舉辦時,學生因而無法取得實際參賽成績,將影響申請甄審
    或甄試之資格,為保障已取得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學生之
    權益,爰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學
    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
    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
    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之文字體例,明定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
    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該國際賽會延
    期或停止舉辦時,渠等學生得以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得申
    請甄審或甄試。
四、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
    (以下簡稱國內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一、參
    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二、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
    會,獲得前三名:(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
    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二)中華奧林匹克
    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會。」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獲得下列
    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一、前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二、
    前款以外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
    標賽:成績不限。」因依上開規定申請甄試所採計之國際賽會,亦可
    能發生前項延期或停止舉辦之情形,爰明文上開各該種類之國際賽會
    有前揭情形者,亦得以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申請甄試。
第六條、第八條所定國內賽會,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
止舉辦時,得以其他國內賽會成績作為採計學生甄試之成績;其他國內賽
會、運動種類或項目、成績名次、運動成績等級加分及其他相關事項,由
本部公告之。
〔立法理由〕
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學生居住地區或
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
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
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之文字體例,爰將「因天
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修正為「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
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
大變故」,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