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單位辦理檢定工作,每年最少兩次,並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報
  名簡章,報經本會核定後,於檢定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
  受委託單位於完成檢定授證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檢定授證名冊及其電子
  檔函送本會備查。
  前項有關報名文件、檢定成績等資料,受委託單位應妥為保存,備供本
  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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