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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