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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 領取。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內無人領取時,歸入國庫;其脫逃經過一年尚 未緝獲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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