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三個月於機關網站公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
之一第四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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