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 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文書寄達時間,為利收容人收獲文書及依指定期日返監,爰增訂 監獄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檢察署報到返監執 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