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
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文書寄達時間,為利收容人收獲文書及依指定期日返監,爰增訂
    監獄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檢察署報到返監執
    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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