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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機關應劃定特定處所依規定存放器械,指派專人負責維護,控管其數量、 領用及歸還情形,並予以記錄。
〔立法理由〕
規定機關須對所持有之各項器械進行保管維護及控管並留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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