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收容人因返家探視所生之個人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收容人自行負
擔。
〔立法理由〕
規定收容人因返家探視所生之個人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收容人自
行負擔,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國家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至負擔方式不以
從收容人本人保管金扣款為限,尚包含收容人親友自行繳納,或於返家探
視地點逕為交付予機關人員代為繳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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