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劇毒性化工原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及販賣業貯藏或陳列之劇毒性化工原料,應與其他物品隔離或加
  鎖,並應顯著標明劇毒性化工原料字樣,指定專人管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