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劇毒性化工原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9日

所有條文

  為有效管理劇毒性化工原料,以防止危害公眾安全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

  凡製造、販賣劇毒性化工原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建設廳(局),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劇毒性化工原料,均不包含醫療藥品及農藥在內,其名稱如
  左:
  一、氰化納(Sodium Cyanide NaCN)
  二、氰化鉀(Potassium Cyanide KCN)
  三、溴化氰(Cyanogen Bromido CN Br)
  四、氫氰酸(Hydrocyanic acid HCN)
  五、氯化氰 (Cyanogen Chloride CNC1)
  六、氰溴甲苯(Bromobenzyl Cyanide Br CHCH
      CN)
  七、汞(Mercury Hg)
  八、氯化汞(Mercuric Chlorido HgCl)
  九、砷(Arsenic As)
  十、氧化砷(俗稱砒霜Arsenic Trioxido AsO)
  十一、苯胺(Aniline CHNH)
  十二、甲苯胺(Toluidine CHCHNH)
  十三、二氯化碳醯(光氯Phosgene) (Carbonyl Chlor-ide COCl)
  十四、液氯(Chlorine Liquid Cl)
  十五、硝基苯(Nitrobenzene CHNO)
  前項劇毒性化工原料,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增減之。

  本辦法所稱製造業,係指經營劇毒性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及兼營自製
  產品之銷售者。

  本辦法所稱販賣業,係指經營劇毒性化工原料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
  出者。

  製造業及販賣業,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製造業及販賣業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審查表:於縣(市)三份,於直轄市二份。
  申請登記為製造業,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加附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及
  技術人員學、經歷證件影本全份;申請登記為販賣業,則應加附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應發給登記
  證;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後,應將審查表一份送省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警察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後,以審查表一份通
  知當地警察機關。

  製造業及販賣業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但遷移他縣(市)或直轄市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登記。
  製造業或販賣業因故歇業或遷移他縣(市)或直轄市者,應將登記證送
  原登記機關註銷之。
  依前二項規定變更或註銷登記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劇毒性化工原料製造業及販賣業申請登記時,應繳登記費新臺幣四百元
  。
  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補領登記證者,減半收費。
  前二項規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製造業及販賣業均應備具簿冊,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逐日登
  載其製造、購儲或銷售之品名、來源、用途、數量以及購買者姓名、地
  址等項,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應按季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表式列表向
  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製造業及販賣業貯藏或陳列之劇毒性化工原料,應與其他物品隔離或加
  鎖,並應顯著標明劇毒性化工原料字樣,指定專人管理。

  住宅區內不得製造、儲存及販賣劇毒性化工原料。

  製造業應聘有大專化工科系、化學科系、農化科系畢業之技術人貝,負
  責製造與管理。

  製造業及販賣業應印備說明書,詳載其性質、成分、含量、使用方法、
  注意事項及廢料、容器之處理方法,人畜中毒之解救方法等,免費附送
  。

  劇毒性化工原料之包裝容器,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應依其
  性質作避免飛散、揮發、滲透、破損之包裝,並應顯著標明劇毒字樣。

  製造業者之安全衛生設施,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有關規定辦理;其對
  含毒性物質之排放,應依環境保護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汽車裝載劇毒性化工原料,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危險物品之規定
  辦理。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其情節撤銷其登記,並依行政執行法、違警罰
  法或有關法律辦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原已領有劇毒性化工原料製造業及販賣業營利登記
  證照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依第八條之規定申請登記;
  逾期未登記者,不得製造及販賣劇毒性化工原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