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劇毒性化工原料,以防止危害公眾安全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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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製造、販賣劇毒性化工原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
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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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建設廳(局),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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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劇毒性化工原料,均不包含醫療藥品及農藥在內,其名稱如
左:
一、氰化納(Sodium Cyanide NaCN)
二、氰化鉀(Potassium Cyanide KCN)
三、溴化氰(Cyanogen Bromido CN Br)
四、氫氰酸(Hydrocyanic acid HCN)
五、氯化氰 (Cyanogen Chloride CNC1)
六、氰溴甲苯(Bromobenzyl Cyanide Br CHCH
CN)
七、汞(Mercury Hg)
八、氯化汞(Mercuric Chlorido HgCl)
九、砷(Arsenic As)
十、氧化砷(俗稱砒霜Arsenic Trioxido AsO)
十一、苯胺(Aniline CHNH)
十二、甲苯胺(Toluidine CHCHNH)
十三、二氯化碳醯(光氯Phosgene) (Carbonyl Chlor-ide COCl)
十四、液氯(Chlorine Liquid Cl)
十五、硝基苯(Nitrobenzene CHNO)
前項劇毒性化工原料,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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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製造業,係指經營劇毒性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及兼營自製
產品之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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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販賣業,係指經營劇毒性化工原料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
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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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販賣業,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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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販賣業申請登記時,應提出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審查表:於縣(市)三份,於直轄市二份。
申請登記為製造業,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加附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及
技術人員學、經歷證件影本全份;申請登記為販賣業,則應加附營利事
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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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應發給登記
證;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後,應將審查表一份送省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警察機關;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後,以審查表一份通
知當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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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販賣業申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但遷移他縣(市)或直轄市者,應向當地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登記。
製造業或販賣業因故歇業或遷移他縣(市)或直轄市者,應將登記證送
原登記機關註銷之。
依前二項規定變更或註銷登記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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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性化工原料製造業及販賣業申請登記時,應繳登記費新臺幣四百元
。
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補領登記證者,減半收費。
前二項規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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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販賣業均應備具簿冊,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逐日登
載其製造、購儲或銷售之品名、來源、用途、數量以及購買者姓名、地
址等項,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應按季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表式列表向
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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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販賣業貯藏或陳列之劇毒性化工原料,應與其他物品隔離或加
鎖,並應顯著標明劇毒性化工原料字樣,指定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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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內不得製造、儲存及販賣劇毒性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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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應聘有大專化工科系、化學科系、農化科系畢業之技術人貝,負
責製造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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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販賣業應印備說明書,詳載其性質、成分、含量、使用方法、
注意事項及廢料、容器之處理方法,人畜中毒之解救方法等,免費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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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性化工原料之包裝容器,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應依其
性質作避免飛散、揮發、滲透、破損之包裝,並應顯著標明劇毒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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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之安全衛生設施,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有關規定辦理;其對
含毒性物質之排放,應依環境保護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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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裝載劇毒性化工原料,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危險物品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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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其情節撤銷其登記,並依行政執行法、違警罰
法或有關法律辦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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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原已領有劇毒性化工原料製造業及販賣業營利登記
證照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依第八條之規定申請登記;
逾期未登記者,不得製造及販賣劇毒性化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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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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