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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申請人於興建或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經濟部應協調 有關機關辦理租稅減免或其他救助。必要時,由經濟部洽請金融機構辦 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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