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法定度量衡器,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專供外銷者。
  二、供作外銷產品之配件者。
  三、供製造外銷產品工廠所需者。
  四、供製造工廠之機器設備所使用之配件者。
  五、供學術研究試驗機構所需者。
  六、供國防所需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