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應全數逐一為之。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衡器及第十款接觸式電子式體溫計得實施抽樣檢定。
前項抽樣檢定實施方式,依各該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度量衡器之檢定,必要時,得將其分解檢視;檢查時,亦同。
〔立法理由〕
第一項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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