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檢定應全數逐一為之。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衡器及第十款接觸式電子式體溫計得實施抽樣檢定。 前項抽樣檢定實施方式,依各該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度量衡器之檢定,必要時,得將其分解檢視;檢查時,亦同。
第一項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調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