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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所在專利審查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提供受理寄存之微生 物樣品及其相關資訊,但經申請寄存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微生物,不得轉提供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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