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集管團體對其會員之著作財產權等相關資訊應訂定審查機制,會員並應提
供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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