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依法制體例,末條施行日期之修正原則採新訂定法 規之方式辦理,並為配合兩岸條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之施行日,爰明定本 準則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