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所為之評議結果,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當事人。 電信總局局長對於本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如認有違反法令或窒礙難行者 ,得提請本委員會復議。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 電信總局局長應即接受並予以判行或報請交通部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