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所為之評議結果,由電信總局函送評議案件當事人。
  電信總局局長對於本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如認有違反法令或窒礙難行者
  ,得提請本委員會復議。復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
  電信總局局長應即接受並予以判行或報請交通部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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