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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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制定依據

1.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局為評議下列事項,設電信評議委員會:
  一、電信事業間權益之爭議。
  二、電信事業與電信設備業者間權益之爭議。
  三、電信事業與客戶間權益之爭議。
  四、無線電頻率規定、分配及指配之爭議。
  五、電信事業與大眾傳播業者間有關工程技術及監理之爭議。
  六、專用電信監理之爭議。
  七、其他有關電信事業、電信監理之爭議。
  電信評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
  無給職,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
  成。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
  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及其作業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評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由法制室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