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依本辦法辦理審查事項時,得通知鐵路機構限期提出書面意見或配
合辦理相關事項。交通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
關或行為人,並副知鐵路機構。
〔立法理由〕
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維護,涉及鐵路機構營運,且與其最有利害關係,
同時鐵路機構亦最知悉鐵路兩側狀況。基此,規定鐵路機構有協助審查及
配合辦理之義務,相對之交通部應將審查結果通知鐵路機構,以利辦理後
續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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