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開工前,應先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及捷
運營運機構,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及現況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
捷運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
意後始得開工。
前項行為,經捷運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辦理之。
第一項施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挖步驟、計時、機具及工地檢驗之方式。
二、輔助工法及其施作機具之說明。
三、降水系統之機具、配量及各開挖階段之水位控制。
四、各開挖階段支撐應力、擋土壁變形及捷運設施之變形預測值。
五、監測系統之儀器配置及安裝方式。
六、高空吊掛作業行為之區域範圍、與捷運設施相關之位置、內容、時間
    、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基於公共安全或保護捷運設施之需要,經捷運主管機關要求檢附
    之文件或說明。
前項第四款之分析過程應作成評估報告,並列為施工計畫檢附之文件。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三項第六款施工計畫應載明高空吊掛作業行為之區域範圍及與
    捷運設施相關之位置、內容、時間、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
二、其餘款次順延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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