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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郵展會場發現有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之買賣行為者,申請團體不得 再申請辦理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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