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如因業務需要,得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
  租用機線設備,銜接不同電信加值網路系統。但不得藉相互接續作電路
  之單純轉售或規避長途通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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