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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法
中華民國085年02月05日
第十七條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向電信總局申請許可,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 登記後,發給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技術規範與審驗項目及申請許可程序等事項之管理規 則,由交通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