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許可,公司、商號或使用者均
  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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