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前條以外之證照
  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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