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廢止其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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