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船舶之乾舷與穩定應依左列規定:
一、最小乾舷得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但與該勘劃有關之吃水不應
    超過本規則所允許之最大吃水。
二、在所有航海狀況及在裝卸貨期間之度應達認可之標準。
三、在計算各種載重狀況下消耗性液體之自由液面效應時,每一種液體應
    假定至少橫向之一對艙櫃或中線上之一個艙櫃具有自由液面,並應考
    慮其具有最大自由液面之艙櫃。在未受損艙區自由液面效應之計算方
    法應經認可
四、在貨物區域隻重底空間內之壓載,應避免使用固體壓載。無法避免時
    ,其堆置應依需要決定,以確保因船底受損所產生之衝擊負荷,不致
    直接傳至貨艙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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