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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航空器向海上行動業務電臺呼救時,得利用海上行動船舶諸頻率中之四 一八二、六二七三、八三六四、一二五四六、一六七二八及二二二四五 千赫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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