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貨物進倉後,依左列程序配合海關辦理驗關手續:
  一、貨主應憑海關查驗貨物通知向航空貨運站申請辦理。
  二、貨物查驗後,由貨主負責封箱並於封口處簽證後退交航空貨運站。
  三、貨物交驗之取樣,應憑海關貨物取樣收據辦理。
  前項供查驗之貨物,自交付貨主時起至退交航空貨運站時止,由貨主負
  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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